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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晋0114刑事一审判决书258诈骗罪

欺诈个案

案号(2020)津0114行初258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武监字字〔2020〕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犯诈骗罪。 2020年7月7日,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官张诚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闫某及其辩护人张守华参加了诉讼。 此案现已结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于2020年3月上旬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马某某,后于2020年3月3日至1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谎称与被害人马某某认识。布料来源,了解天津泰达集团可直接提交泰达集团生产医用口罩所用熔喷布,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以129.4万元购买熔喷布等事实。

被告人闫某于2020年3月上旬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陈某某,后于2020年3月5日至8日在北京××谎称与天津泰达有关系,并与部队有关系。 ,通过部队人员可以直接从泰达取出熔喷布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某购买熔喷布56万元,后因未能按时发货,被害人陈某某痊愈,被告人严某某将38万元返还被害人陈某某,实际违法所得18万元。

被告人闫某于2020年3月中旬经朋友介绍结识被害人葛某某,后于2020年3月13日至1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区谎称认识某军人,通过军方关系,他能够直接从天津泰达工厂举出熔喷布等事实,骗取被害人葛某某125万元购买熔喷布。 在天津市武清区××镇京沪高速王庆沱服务区内,受害人葛某某收到其转让的熔喷布货款25万元。 后因货物未按时送达,被害人葛某某追回,被告人严某向被害人葛某某退还货款6万元,实际违法所得119万元。

被告人闫某于2020年3月上旬通过微信聊天认识了被害人李某某骗取泰达币判刑,后于2020年3月18日至30日在天津市武清区等地谎称有亲属天津泰达取得了熔喷布作为高管骗取泰达币判刑,并有部队亲属可以直接在部队提出熔喷布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购买熔喷布41.6万元,后因交货不及时,被害人李某某追究,被告人闫某向被害人李某某返还34.1万元,实际违法获利7.5万元。

被告人闫某于2020年3月下旬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常某某,后于2020年3月下旬至4月上旬在山东省聊城市冠县谎称有熔喷布货源等。 . 事实上,被害人常某某因购买熔喷布被骗45万元。

被告人闫某于2020年3月底通过被害人马某某认识了被害人韦某某,后于2020年4月上旬中标朝阳区万方(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地,北京。 军管物资可以从军用口罩厂生产熔喷布,可以联系山东省龙口工厂提供熔喷布货源,骗取被害人魏某某购买1.074的熔喷布万元。

被告人闫某于2020年4月上旬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徐某某,后于2020年4月上旬在北京市通州区XX镇谎称有熔喷布货源,并采取询问的形式被害人许某某某某通过发送中石化熔喷布的虚假视频,骗取被害人许某某购买熔喷布132万元。

被告人闫某后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宣读并出示了案源及抓捕过程、鉴定笔录及照片、被害人供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告人供述、认罪认罚书和法庭上的其他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极其巨大。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应以诈骗罪追究。 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被告人闫某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闫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无异议并签署了宣誓书,在庭审中无异议。

被告人闫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发表了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闫某系初犯,有供述,认罪认罚,希望法院给予他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闫某于2020年3月上旬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马某,后于2020年3月3日至1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谎称熔喷。知道布料来源、了解天津泰达集团的人可以直接从泰达集团采购用于生产医用口罩的熔喷布,骗取被害人马某采购熔喷布129.4万元。

被告人闫某于2020年3月上旬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陈某,后于2020年3月5日至8日在北京××谎称与天津泰达发生关系,并与被害人陈某发生关系。军队。 打通部队的人直接拿出泰达熔喷布等事实,骗取受害人陈某购买熔喷布56万元。 后因未能按时发货,被害人陈某要求被告人严某向被害人陈某退款。 某38万元实际被骗走18万元。

被告人闫某于2020年3月中旬经朋友介绍结识了被害人葛某,后于2020年3月13日至1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编造了一个认识部队的人、通过部队关系可以从天津泰达工厂直接采购熔喷布,骗取被害人葛某采购熔喷布125万元。 其中,2020年3月17日18:00左右,被告人闫某在京沪高速王庆沱服务区收到被害人葛某转运的熔喷布款25万元,××天津市武清区镇。 元。 后因货物未按时送达,被害人葛某要求被告人严某退还被害人葛某6万元,实际骗取其119万元。

被告人闫某于2020年3月上旬通过微信聊天结识了被害人李某,后于2020年3月18日至30日在天津市武清区等地谎称在天津泰达有亲戚可以购买融-以高管身份吹布,并有部队亲属可以在部队直接提出熔喷布等,骗取被害人李某购买熔喷布41.6万元。 后因送货不及时,受害人李某追回后,被告人闫某退还受害人李某34.1万元,实际骗取其7.5万元。

被告人闫某于2020年3月下旬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常某,后于2020年3月下旬至4月上旬在山东省聊城市冠县,谎称自己有供应熔喷布的事实,实施诈骗。受害人常某45万元用于购买熔喷布。

被告人闫某于2020年3月底通过被害人马某认识了被害人魏某,后于2020年4月上旬中标朝阳区万方(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地,北京。 材料可从部队口罩厂取得,熔喷布货源可联系山东龙口工厂,骗取被害人魏某采购熔喷布107.4万元,并10万元已退还。 97.4万元。

被告人闫某于2020年4月上旬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徐某,后于2020年4月上旬在北京市通州区××镇谎称有熔喷布货源,并采取对被害人许某提起诉讼。 发送虚假中石化熔喷布视频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许某购买熔喷布132万元。

被告人闫某于2020年4月9日被公安机关逮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赃款大部分已被闫某用于赌博和挥霍。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某在庭审中没有提出异议,并有案源及抓捕过程、被害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笔录和照片等证据。 、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告人供述,足以证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具有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规定的意见正确,应当采纳。 被告人闫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闫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即被告人闫某已供述情节、认罪认罚,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闫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 文章称,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闫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羁押的,羁押1日按刑期1日计算。即2020年4月9日起至2033年4月8日止。罚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闫某退还赔偿金548.3万元,退还被害人马某129.4万元,陈某18万元,葛某119万元,李某7.5万元,常某45万元,魏某97.4万元元、徐132万元。

三、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如果您以书面形式上诉,您应提交上诉信原件一份和副本两份。

李法官**

人民陪审员李克宏

人民陪审员梁建元

2020 年 9 月 27 日

文员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