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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研究系列(三)虚拟货币行业监管政策和犯罪风险

imtoken冷钱包官方 2023-01-17 02:08:26

虚拟货币行业监管政策及刑事风险

车冲:广东发诚惠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日前,继三大协会公告提醒炒币风险后,国务院财政委员会重磅表态,再次明确金融监管部门对比特币的严格监管态度:“严厉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止个人风险向社会领域传导。”

笔者将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监管政策分为交易所、交易和挖矿三类。对监管政策进行了总结(按时间顺序)总结,仅供读者参考。

网络犯罪研究系列(三)虚拟货币行业监管政策及刑事风险

一、交流

(一)行业监管政策

1.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紧急停止ICO活动,并采取措施要求虚拟货币交易所在2017年9月30日前完全关闭其在中国的所有交易活动

(二)所有地区监管政策

1.2018年1月,央行北京业务管理部发布《关于开展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要求辖内所有法人支付机构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在本单位和分支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严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渠道被用于虚拟货币交易。

2.2019年11月14日,上海金融稳定联合办公室、央行上海总部共同基金整顿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所整顿工作的通知》

在管辖范围内进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活动,包括在国内组织虚拟货币交易;以“区块链应用场景”为由,以“xx币”、“xx链”的形式发行虚拟货币,募集资金或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

3.2019年11月21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发布《深圳将大力发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排查整治》

防范“虚拟货币”违法活动风险,对虚拟货币交易场所进行排查整顿。

4.2021年11月14日,上海金融联合稳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整顿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区整改办对境内机构虚拟货币活动三类虚拟货币活动进行整改。货币交易、硬币发行,以及吸引国外ICO项目和代理的行为。

二、事务

(一)行业监管政策

1.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的通知》风险”

1)比特币不是真正的货币,不能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

2)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受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的保护

3) 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比特币相关业务,但不禁止个人持有和交易

2.2017年9月4日,人民银行、中央网通办、工信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1)代币发行融资(ICO)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销售代币票、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2)任何组织和个人禁止发行数字货币,但不禁止个人买卖数字货币

3)个人购买非法销售的代币,不受法律保护,后果自负。个人购买比特币、以太坊、USDT等主流数字货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无法律禁止”

4)代币融资交易平台(数字货币交易所)不得从事法币与代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

3.2018年1月26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ICO及“虚拟货币”交易风险提示》

1)加强对虚拟货币领域的监管

2)国内一些机构或个人还在组织开展所谓的货币交易和场外交易,并为其提供做市商、担保人等服务支持,这本质上是一个“虚拟货币”的交易场所,这显然与现行政策法规不符

3)在这些关联交易中,国内部分社交平台为“虚拟货币”的集中交易提供各种便利,部分非银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投资者应注意,上述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的行为均面临政策风险。投资者应主动增强风险意识,保持理性,远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

4.2018年1月17日银管付[2018]11号《关于开展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支付服务自查整改的通知》

1)通知指出,自即日起,各单位将立即在本单位和分支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严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服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渠道被用于虚拟货币交易

2)通知还提到,各单位要加强日常交易监控,对发现的虚拟货币交易,要及时关闭相关渠道,妥善处理结算资金,维护社会稳定

3)通知最后提到,各单位须于2018年1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及采取的措施上报央行缴费至结算所,报送无需纸质版材料,只需PDF红头文件(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签字或个人印章)即可。

5.2018年8月24日,央行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和“区块链”名义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理性看待区块链,不要盲目相信炒作承诺,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观念,有效提高风险意识

6.2019年11月13日,央行发布《关于冒用中国人民银行名义发行或推广法定数字货币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DC/EP),也未授权任何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7.2019年12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防范以区块链名义进行ICO和“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

各会员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自律要求,积极抵制非法金融活动,不得参与任何炒作涉及ICO和“虚拟货币”交易活动。

8.2020年4月2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参与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炒作的风险提示》

任何机构或个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及相关投机活动。

9.2020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对于直接或间接将资金兑换成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作为筹码进行投注的,赌金金额根据购买虚拟物品所需的资金金额或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

10.2020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征求意见稿)》

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依据;防范虚拟货币风险,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销售数字代币。

11.2021年1月26日,国务院印发《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首次明确了“以虚拟货币名义吸纳资金”的行为。对于非法集资行为,将根据其行为和数额进行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12.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

1)正确理解虚拟货币的本质属性及相关商业活动

2)相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3)消费者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

4)加强会员单位自律管理

13.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召开财政委员会会议

加强对平台公司金融活动的监管,严厉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坚决防止个人风险向社会领域传导。

14.2021年6月21日,人民银行将约谈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

1)提供相关活动的开户、注册、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各机构要全面查明虚拟货币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商的资金账户,及时切断交易资金的支付环节;加大技术投入,完善异常交易监控模型,有效提升监控识别能力;

15.2021年6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发布《关于禁止使用我行服务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声明》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工商银行账户、产品、服务和渠道进行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交易。工商银行将继续加强监测。一经发现,有权采取暂停相关账户交易、注销账户等管控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16.2021年6月21日,中国农业银行发布《关于禁止使用我行服务进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的声明》

农业银行将坚决不开展或参与任何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业务活动,禁止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客户进入,并将加大对客户和资金交易的调查和监控力度。一旦发现相关行为,将立即采取暂停账户交易、终止客户关系等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17.2021年6月21日,中国建设银行发布《关于禁止使用我行服务交易虚拟货币对的公告》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将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用于虚拟货币交易资金充值、提现、买卖相关交易充值码等活动。与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的资金不得通过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划转。

18.2021年6月2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布《关于禁止使用我行账户、产品、服务和渠道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公告》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利用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产品、服务和渠道进行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交易。

19.2021年6月21日,兴业银行发布《关于禁止使用本人银行账户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的声明》

兴业银行将坚决实施监管部门要求,禁止直接或间接向客户提供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在兴业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虚拟货币交易资金充提、买卖关联交易充值码等,不得通过兴业银行账户资金进行关联交易.

20.2021年6月21日,支付宝发布《关于禁止使用我司服务进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的声明》

监控和调查将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封锁。加强交易环节风险监控,严禁虚拟货币转账交易。

21.202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关于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等交易商已被明确告知其交易伙伴涉嫌电信、网络诈骗,并继续与其交易,符合刑法第287-2条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以明显不同于市场的价格出售预付卡、虚拟货币等,以及转移、套现、提取现金的,符合《刑法》规定的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隐瞒、隐匿犯罪所得罪,依法追究犯罪所得的刑事责任。预先串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22.2021年7月8日,国务院政策会议表态

我们仍在观察和研究这些私人数字货币是否以货币和信用的形式存在。同时,要大力推广央行数字货币币种。

23.2021年7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2021年下半年工作会议

重点推动平台企业金融业务规范发展,打击虚拟非法货币活动。

会同有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决策部署,约谈从事金融业务的龙头平台公司,督促其全面贯彻落实金融监管,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深入开展自查整改。

24.2021年9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1)”

金融秩序得到全面清理整顿。

所有运营的P2P网贷机构全部关闭,非法集资、跨境赌博、地下钱庄一律违法,金融活动得到有效遏制,私募基金、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等风险缓释取得积极进展,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有所加强。

(二)各地监管政策

1.2021年7月6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

不允许使用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提供营业场所、商业展示、营销推广、有偿导流等服务。辖内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网络犯罪研究系列(三)虚拟货币行业监管政策及刑事风险

<@k 61@>挖矿

(一)行业监管政策

1.2018年1月2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知》(整改办函[2018]2号)

积极引导企业有序退出“矿”业务

2.2019年11月6日,国家发改委修订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

本目录已于2019年8月27日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之前在淘汰行业中的“虚拟货币挖矿”已被删除。

3.2021年7月5日,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晓华接受《区块链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无论是交易还是挖矿,过度的资本投机都会造成金融空转,从实到虚,这与我国的发展政策背道而驰,所以国家的调控力度会不断加大,未来对虚拟货币交易和挖矿行为的监管可能会更加严格。

(二)各地区监管政策

1.2018年1月4日,内蒙古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有序退出内蒙古地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的《关于指导》通知》我们区”

很明显,“‘挖矿’行业与实体经济无关,耗能大。‘大数据行业’在当地电价、土地、包装税收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并被禁止。

2.2021年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确保完成“十四五”能源消费双控目标的若干保障措施(征求意见稿)》

提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将全面清理关闭。退出;并特别提到严格禁止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这一次,虽然只有内蒙古明文禁止“挖矿”买卖数字货币违法吗,但预示着重创的监管大幕即将拉开。

3.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改委印发《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

针对八类对象提出不同措施的惩戒策略。查处以虚拟货币形式存在的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将“挖矿”企业和人员列入失信黑名单,将所有“挖矿”公职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等

4.2021年6月2日,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召开虚拟货币“挖矿”研究座谈会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将通报各自供应区虚拟货币挖矿情况及相关建议,分析关闭虚拟货币挖矿对弃水的影响和今年四川的电。

5.2021年6月3日买卖数字货币违法吗,包头市能源消费双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受理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个人上访举报的公告》

全面受理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个人问题上访举报。报告范围包括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包括其他隐蔽形式的“挖矿”企业和实体)、个人;伪装成数据中心享受税收、土地、电价等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个人在其他方面有优惠政策等。

6.2021年6月9日,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全面关停虚拟货币》《关于“挖矿”项目的通知》

需要清洁和整改。严禁在各地区设立审批各类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全面审查现有各类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关停。同时,坚决查处以大数据、超算中心等名义从事虚拟货币“挖矿”的项目主体。

7.2021年6月9日,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发改委发布《关于立即清理整顿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的通知》

2021年6月9日14:00前对从事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

8.2021年6月12日,云南省能源局人士证实

根据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各电力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比特币矿企用电清理整顿工作,认真查处比特币矿企依托发电企业、私自用电、逃避国家输配电费、资金、额外牟利的违法行为。立即暂停供电;严肃查处发电企业利用发电电力为比特币挖矿企业供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认真查处比特币挖矿企业用电隐患。停止整改。

基于以上关于虚拟货币交易、开交易所、挖矿的行业监管规定,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案例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挖矿行为本身涉及犯罪分子的案件,但涉及虚拟货币交易、无资质非法开设虚拟货币交易所等,笔者认为可能涉嫌犯罪风险如下:

1.欺诈犯罪

案号:(2021)金01兴中131号

涉案模式:作案者利用Ray-ex等虚假投资平台建立微信群以股票的名义进行推荐,将受害人拉入群内,作案者扮演讲师、投资人等角色在群内,通过虚假身份、虚构投资收益等方式骗取受害人信任,诱使受害人下载Ray-ex等虚假投资平台。演员通过银行卡转账等演员提供的方式在平台上“投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

同时,演员在后台操纵平台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崛起,制造投资获利的假象。被害人投资、转移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后,行为人通过制造暴跌、投资失败或直接关闭虚假投资平台等虚假印象侵占被害人资金,并通过洗钱、洗钱等方式非法获取非法资金。按比例分配非法资金。

2.筹款欺诈

案号:(2020)粤兴中623号

涉案模式:肇事者以亿嘉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亿嘉禾公司)的名义,公开将LCC影视区块链虚拟货币(以下简称LCC币)出售给公众通过会议、培训和线下开发、宣传等方式,币只涨不跌,以高回报为诱饵,吸引大众投资。

期间,各行为者以虚假身份召开招商会,向公众宣传宣传,并向部分投资者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代收LCC币。 2018年3月,多名投资者发现LCC币交易网站无法登录交易后,作恶者将LCC币兑换成柏拉图PTO珠宝区块链虚拟货币,以继续吸引投资。

3.组织和领导传销

案号:(2020)苏09兴中488号

涉案模式:肇事者拟在互联网上搭建PlusToken平台,基于区块链概念开展传销活动,并聘请相关人员开发、运营、维护APP,建立域名网站姓名。同时,肇事者建立了PlusToken平台,最高营销推广团队——盛世联盟社区,通过微信群、网络、不定期组织会议、演唱会、旅游等方式发布介绍、奖金制度、运营模式和PlusToken平台的其他宣传资料,虚构和夸大平台实力和盈利能力的宣传前景。

但PlusToken平台并没有任何实际的商业活动。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号称具备“智能狗搬砖”功能(即同时在不同交易所套利交易,赚取差价),实际上并没有这个函数。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号:(2019)浙0324行初519号

涉案模式:肇事者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在其在永嘉县开设的红茶馆内,通过口碑、微信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非法吸收被害人“投资款”565万余元,先后向被害人支付“投资收益”241万余元。归还本金。

5.非法经营

案号:(2020)陕01兴中185号

涉案型号: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行为人利用电子交易平台先后成立了西安天矿矿业有限公司、西安中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名臣盛世矿业有限公司、西安足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雇佣业务人员,任由其通过网络招揽客户,非法从事黄金、铜、铜等期货交易活动。比特币在公司的虚拟网络平台上,并从中赚取佣金。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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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China, although it is not illegal to hold virtual currencies such as bitcoin, it does not rule out that they are used as virtual commodities outside of supervision, and are used by a small number of fraudsters and illegal fund-raisers, and become tools for illegal crimes.

The transaction behavior of virtual currency and the behavior of opening virtual currency trading venues may be involved in the crime of fraud, fund-raising fraud, illegally absorbing public deposits, illegal business operations, and organizing and leading pyramid selling activities. All market players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preventing the criminal legal risks that may be involved in the virtual currency represented by Bitcoin, so as not to fall into the disadvantageous situation of illegal crimes.